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锆及锆合金饼和环
锆及锆合金饼和环
1.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锆及锆合金饼、环材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和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。
2.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比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228.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第1部分:室温试验方法 GB/T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 GB/T13747(所有部分)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/T26314及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
3 要求
31产品分类
31.1牌号、状态、规格
产品的牌号、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单位为毫米
牌号 |
供货状态 |
产品形式 |
规格 |
|||
外径 |
内径 |
截面高度 |
环材壁厚 |
|||
Zr-3 Zr-5 |
热加工态 (R) 退火态 (M) |
饼材 |
150~300 |
- |
35~140 |
- |
>300~500 |
- |
35~150 |
- |
|||
>500~600 |
- |
40~110 |
- |
|||
环材 |
200~400 |
100~300 |
35~120 |
25~150 |
||
>400~700 |
150~500 |
40~160 |
25~200 |
|||
>700~900 |
300~700 |
50~180 |
25~250 |
|||
>900~1300 |
400~900 |
70~250 |
25~300 |
3.1.2标记示例示例:
直径为200mm、高度为100mm的Zr-3退火态饼材标记为:
饼材YS/T 913-2013 Zr-3Φ200×100
3.2化学成份
产品的化学成份及化学成份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26314的规定
3.3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
3.3.1饼材的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。
表2 单位为毫米(mm)
饼材直径 |
直径允许偏差 |
截面高度 |
高度允许偏差 |
||
黑皮表面 |
机加表面 |
黑皮表面 |
机加表面 |
||
150~300 |
±5 |
﹢3 ﹣1 |
35~140 |
±5 |
﹢3 ﹣1 |
>300~500 |
35~150 |
﹢4 ﹣2 |
|||
>500~600 |
40~110 |
3.3.2环材的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。
表3 单位为毫米(mm)
环材外径 |
外径允许偏差 |
环内径 |
内径允许偏差 |
截面高度 |
高度允许偏差 |
|||
黑皮表面 |
机加表面 |
黑皮表面 |
机加表面 |
黑皮表面 |
机加表面 |
|||
200~400 |
±5 |
+3 -1 |
100~300 |
±5 |
+1 -3 |
35~120 |
±5 |
+3 -1 |
>400~700 |
+4 -2 |
150~500 |
+2 -4 |
40~160 |
+4 -2 |
|||
>700~900 |
+5 -3 |
300~700 |
+3 -5 |
50~180 |
+5 -3 |
|||
>900~1300 |
+6 -3 |
400~900 |
+3 -6 |
70~250 |
+6 -3 |
3.4力学性能
纵部面不大于 100 cm² 的环材,其室温拉伸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表4
牌号 |
抗拉强度Rm/MPa |
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.2/MPa |
断后伸长率A 50 mm/% |
Zr-3 |
≥380 |
≥205 |
≥16 |
Zr-5 |
≥485 |
≥380 |
≥16 |
3.5外观质量
3.5.1产品可以黑皮表面、机加表面或机加工后进行酸洗表面供货。
3.5.2产品表面应无影响使用的缺陷。允许通过修磨的方式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,清理后应保证产品的最小允许尺寸。
4.试验方法
4.1锆及锆合金产品化学成份中的 Nb 元素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,其他元素的化学成份分析方法按GB/T 13747 的规定进行;
4.2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
4.3室温拉伸试验方法按GB/T 228.1 的规定进行。
4.4外观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
5检验规则
5.1检查和验收
5.1.1产品应由供需双方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5.1.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不符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、属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,属于其他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则由双方共同进行。
5.2组批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、同一熔炼炉号、同一规格、同一制造方法、同一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组成。
5.3检验项目及取样
5.3.1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 5 的规定.
表5
检验项目 |
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 |
要求的章条号 |
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|
化学成份 |
每批1份 |
3.2 |
4.1 |
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 |
逐件 |
3.3 |
4.2 |
力学性能 |
见5..3.2,5.3.3 |
3.4 |
4.3 |
外观质量 |
逐件 |
3.5 |
4.4 |
1.氢、氮元素在成品上取样分析,其他元素允许供方在铸锭上取样。 |
|||
2.供方或需方对取样另有要求时,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上在注明 |
5.3.2每批产品任取一件(或对于能截取试样环的,在任一件上截取试样环)剖成两半,供方在其中一般上取2 的弦向试样进行试样,另一半交需方做复验用,并计入交货重量。
5.3.3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中注明时,当用同一熔炼炉号采用相近工艺同时生产几种相近规格的产品时,可用最大规格(截面)产品的检验结果(包括力学性能)代替其他几种规格的检验结果。
5.4检验结果的判定
5.4.1产品的化学成份、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,如果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,则从该批产品中(包括原受检产品)取双倍试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试验,若重复试验不合格时,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。
5.4.2产品的尺寸及尺寸允许偏差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,则判定该件产品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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